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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項目申報

關于蚌埠市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9/17  瀏覽次數:25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引導和促進我市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集聚區服務功能、提升發展水平,推動全市服務業持續健康平穩運行,決定建立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認定管理機制。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2017-2021年)的通知》(皖政辦秘〔2017〕246號)、《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發改貿服〔2017〕652號)、《蚌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蚌埠市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2017-2021年)的通知》(蚌發改貿服〔2017〕47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是指以某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集聚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
第三條 集聚區及示范園區主要形態包括:現代物流、新型專業市場、科技服務、電子商務、金融商務、軟件與信息服務、旅游休閑、創意文化服務、健康養老服務等,但不局限于這九類服務業集聚區。
第(di)四(si)條 市(shi)發展(zhan)改革(ge)委(wei)負(fu)責(ze)市(shi)級(ji)集聚(ju)(ju)區的認定管(guan)理工(gong)作。市(shi)直有關(guan)(guan)單位參與相關(guan)(guan)行業集聚(ju)(ju)區的認定、指導(dao)和管(guan)理。各(ge)縣區發展(zhan)改革(ge)部門(men)負(fu)責(ze)本(ben)地集聚(ju)(ju)區的推薦申報,并(bing)配合(he)省、市(shi)發展(zhan)改革(ge)委(wei)對集聚(ju)(ju)區進(jin)行指導(dao)和管(guan)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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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市級集聚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市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園區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建立園區統計體系,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第六條 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現代物流集聚區
依托港口、空港、鐵路、公路、樞紐性站場等交通樞紐、經濟開發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以現代物流產業為主體,以集聚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業為主,形成社會化倉儲、運輸、配送、分揀、包裝、加工、貨代、信息有效集中的集聚區。集聚區占地面積200畝以上,入駐物流企業 20 家以上,總營業收入3 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 4000 萬元的 3 家以上。
  (二)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
符合全市統一規劃,以產品批發和交易集散為主體,以大宗特色產品批發市場、進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國際商貿城等為載體,具備電子商務、商品集散、批發零售、交易展銷、價格形成、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物流配送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 10億元以上,入駐企業(工商戶) 100 家以上。
  (三)科技服務集聚區
以科技創業和研發創新為重點,依托開發園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建設,為區域提供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多樣性專業技術服務的集聚區。入駐科技型企業20 家以上,或入駐科技服務型企業5 家以上且集聚區“四技”收入超過1億元。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
以互聯網為依托,通過地理位置或虛擬網絡平臺集聚電商企業、配送服務及輔助企業,形成電商產業鏈,促進電商集聚發展的專業集聚區。入駐企業 40 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 70%以上,集聚區年營業收入在 5億元以上。
  (五)金融商務服務集聚區
以金融、商貿、商務、展覽活動為主體,以商務樓宇、總部基地、會展中心等為載體,高級商務酒店、高端生活服務相配套,金融和總部集中、交通通達便捷,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信息、物流、研發設計等商務企業(機構)40家以上。原則上入園企業中規上服務業(限上商貿)企業不低于10家。
  (六)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
以軟件開發、服務外包、信息服務為重點,依托開發園區、高校及科研機構等建設,軟件與信息服務企業及相關服務機構較為集中的集聚區。入駐軟件或 IT 企業 3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 1000 萬元的企業10 家以上或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5家以上。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
以休閑度假、觀光旅游、購物餐飲娛樂、文化體驗等功能為主,依托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特色旅游小鎮、特色文化街區等載體,相關服務企業較為集聚,旅游服務功能相對完善。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50 家以上,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原則上入園企業中規上服務業(限上商貿)企業不低于8家。
  (八)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
以新聞信息、內容創作、創意設計、文化傳播、休閑娛樂、文化投資、文化中介等為主體,創意資源、創意人才、創意企業相對集聚,具備開展創意研發、非遺傳承及產業化、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15 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原則上入園企業中規上服務業(限上商貿)企業不低于3家。
  (九)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
依托良好的生態資源、優質的醫療保健資源等,以養老服務、醫療保健、健康管理、養生康復、健身休閑等為主要形態,相關服務機構集聚發展的功能區域。入駐企業 10 家以上,年營業收入 5000萬元以上。
對于其他業態特色鮮明、發展潛力巨大、輻射帶動作用較好的新興服務業集聚區域,可參照集聚區基本條件進行申報。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制定工作方案,下發申報通知。
  第八條 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市級集聚區的推薦申報工作,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請示文件;
  2、申報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1)總則。包括實施目的、方案概況、編制依據等;
  (2)園區現狀。包括現狀位置、四至范圍及面積、管理機構設置和運營機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情況等;
  (3)園區運營及企業情況。包括園區主導產業情況、上一年度園區營業收入或產值、入園企業數量、主要代表性企業運營情況等;
  (4)園區發展規劃。包括發展目標、發展定位及產業發展方向、功能布局、招商引資情況、在建和謀劃的重大項目情況、其他情況等。
  (5)相關附件。包括:①設立集聚區管理機構的批件和管理機構情況、②土地批復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 5 年屆滿的租賃合同、③入駐企業目錄,企業基本情況、④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⑤申報單位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⑥其他需要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一定程序,對申報材料組織公開評審、現場核查,并提交評審意見。
  第四章 認定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提交的評審意見履行必要的復核程序后,在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市發展改革委對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
  第十三條 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作為省級集聚區的儲備資源,優先晉升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具體辦法依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集聚區實行定期檢查和動態考評制度,不合格的調整撤銷。具體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集聚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報送上一季度建設發展情況和新入駐企業情況,于每年 1 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送情況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縣發展改革委對集聚區報送數據信息進行審核把關后,及時匯總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認定的市級集聚區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對集聚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創新型公共服務平臺、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等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組織評審后,通過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擇優給予一定的支持,并優先申請國家和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第十八條 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示范園區和市級服務業集聚區運營管理機構要加大入園企業培育力度,對集聚區內新增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和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的,給予集聚區運營管理機構一定的獎勵。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參照考評情況,評選若干年度優秀園區,對其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條 上述獎勵資金從市級服務業引導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集聚區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或發生其他有關重大事項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shi)三條 本(ben)辦法自發布之(zhi)日起試(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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