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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高質量發展,發揮“雙創”示范基地引導示范作用,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并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對原《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請于2020年3月13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廳(企業合作發展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政策咨詢: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基地,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服務功能齊全、創業創新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義與作用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的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負責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青團組織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建設培訓、指導扶持、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范基地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基地的運營管理單位,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不少于40家,從業人員700人以上,小微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70%以上。
(三)從事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持證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2家。
(四)服務業績突出。有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服務臺賬齊備,信用良好。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有科學合理的基地發展目標,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計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運營團隊管理規范,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創業創新服務經驗。
(四)服務功能完善,有詳細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帳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現場圖片及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項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3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每年15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稅務籌劃、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八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每年組織聯合組織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條 示范基地運營主體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廳,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市委審核后,簽署審查推薦意見,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申報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的基本情況);
2.示范基地內小微企業發展情況和服務需求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是否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
5.主要服務業績及示范基地內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
6.下一步發展設想。
(二)示范基地申請表(附件1)
(三)示范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附件2)、畢業企業情況表(附件3);
(四)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年度財務“三表”(簽字、蓋章);
(六)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務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發文予以確認,并頒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條 各市、直管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的推進力度,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指導和管理,及時掌握基地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所轄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各示范基地運營單位要不斷完善基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申請復核的示范基地將近三年工作總結、第十一條要求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的材料報各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各地匯總后統一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復核通過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未參加復核及復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示范基地運營單位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和基地年度情況表(見附件5)向所在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后于每年2月底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不按期上報運營情況,或經檢查基地服務情況和運行情況較差、連續兩年沒有新入駐企業、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以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布,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予以優先政策支持。申報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從省級創業基地中優選。
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后30日內報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將創業基地納入重點支持范圍,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創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建
設、創業輔導培訓、廠房場地租金補助和優秀創業基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入駐創業基地內成長性好的小微企業,納入全省成長性小微企業名單,申報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時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申報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從省級創業基地中優選。優先支持創業基地單位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 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申請創業引導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創業基地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定額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五條 加強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落實稅費減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規”扶持政策,推動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小升規”。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創業基地運營方和基地內小微企業經營者的培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為創業基地免費培訓賽飛創業輔導師,定期組織基地內小微企業參加免費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
第二十七條 支持和幫助各創業基地建立完善創業服務網絡平臺,并與全省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網絡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為創業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政務代理等各類創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充分利用省擔保集團比例再擔保分險機制,支持創業基地運營方將基地內優質小微企業打包,爭取信用擔保貸款。有針對性開展銀企對接,推動相關商業銀行業機構與創業基地運營方合作,設計匹配小微企業的“循環貸”、“滾動貸”等金融產品。
第二十九條 經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團委等部門為創業基地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其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務創業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可以根據需要,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本辦法作出變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補充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經信中小合作〔2015〕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表
2.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
3.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
附件1
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表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運營單位基本情況 |
運營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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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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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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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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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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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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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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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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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基本 情況 |
基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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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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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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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金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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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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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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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數: 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數: 人 |
創業輔導師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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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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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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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場所(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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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質 |
□自有 □租用 |
企業場地租金標準 (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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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入駐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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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新入駐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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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入駐企業就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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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業新增就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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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孵化畢業 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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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新孵化畢業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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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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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部門推薦意見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團市委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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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部門審核意見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團省委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
基地名稱: 單位:人、萬元
序 號 |
企業名稱 |
法人 代表 |
成立 時間 |
注冊資本 |
主要產品 |
上年度末員工人數 |
上年度主要經濟指標 |
聯系電話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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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值 |
銷售 收入 |
利潤 |
上繳 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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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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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
基地名稱: 單位:人、萬元
序 號 |
企業名稱 |
法人 代表 |
成立時間 |
畢業時間 |
注冊資本 |
主要產品 |
上年度末員工人數 |
上年度主要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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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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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值 |
銷售 收入 |
實現 利潤 |
上繳 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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