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貧實驗區,安微金寨經濟開發區(金寨縣現代產業園區)管委,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金寨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9次縣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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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縣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六安的意見》(六發〔2014〕9號)、《六安市財政局科技局關于印發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的通知》(財教〔2018〕688號)以及《中共金寨縣委、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金寨的意見》(金發〔2015〕6號)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獎勵政策,結合我縣知識產權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滾存使用,用于對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等獎勵和資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市場導向、激勵引導、公正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支持方式及標準:1.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30萬元、18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4萬元、12萬元、6萬元獎勵。 2.對新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給予每件2.4萬元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2個國家);對新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每件1.2萬元獎勵;對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權自授權之日起六年內的年費按有關規定給予配套資助。新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一次性獎勵1200元。對當年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12萬元和18萬元、6萬元獎勵;對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批準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并通過評審驗收的企業,給予最高6萬元補貼;對開展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試點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給予1.8萬元補貼;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給予國家規定標準評估費的48%、貸款利息12%、擔保費12%補貼,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9萬元;對國內、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訴訟費按1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補助,國內維權補助最高不超過1.2萬元,涉外維權補助最高不超過6萬元。3.對企業當年流轉授權發明專利技術,并保持5年有效的,每件獎勵2萬元;對企業當年新申請發明專利5件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4.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分別給予36萬元、18萬元獎勵。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且在本縣范圍內從事專利工作的每人給予一次性0.6萬元獎勵。5.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安徽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企業每個獎勵5萬元;申報注冊成功的商標每件一次性獎勵1000元;對獲得馳名商標、安徽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優先采購;對馳名商標、安徽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在技術改造和引進科研立項、項目審批、財政貼息等方面給予傾斜,企業申請國家各類政策性資金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條 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每年按照縣主管部門發布的申報要求,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3.有效證書文件及與其相關的其他有效參考材料(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地理標志認證書、轉化專利技術合同、財務報表等)。 第六條縣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通過形式審查的獎補項目,由縣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報請縣政府核準后,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確定最終獎勵補助項目及金額,并向縣政府申請撥付獎補資金;同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上報申請市級配套資金。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縣主管部門負責補助項目的監管,縣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且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專項資金的,經查證屬實的,縣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與我縣已出臺的獎勵扶持政策重復部分,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金寨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金政〔2013〕35號)、《金寨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金政辦〔2017〕11號)等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資助政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