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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申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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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項目申報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5  瀏覽次數:1147

馬(ma)鞍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ban)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市科(ke)技計劃項(xiang)目管理,根據安(an)徽省人民(min)政府 《關于印(yin)發安徽省進一(yi)步優化科(ke)研管理提升科(ke)研績效實施細則 的通知(zhi)》(皖政(zheng)〔2018108號)以及國(guo)家和(he)省(sheng)有關科技計劃項 目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ke)技(ji)計劃項目的(de)主(zhu)要(yao)任(ren)務是(shi):圍繞(rao)我市經(jing)濟(ji)社會 發展重大需(xu)求,聚焦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堅持目標導向、系(xi)統部署、集中資源、協同創新(xin),重點支持關(guan)鍵(jian) 核心(xin)技術攻關、科(ke)技成果轉化以及事關我市(shi)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利 益的關(guan)鍵技術研究,努(nu)力(li)開(kai)發一(yi)批(pi)創新產品,轉化一(yi)批(pi)科研成果, 培養一批創新人才,為加快推進國家創新型城(cheng)市建(jian)設、建(jian)成“生 態福地(di)、智(zhi)造名城”提供科技支(zhi)撐。

第三條 市科(ke)技計(ji)劃項目采取公(gong)開(kai)競(jing)爭方式擇優支持,優先 支持企業(ye)、高校(xiao)、科研(yan)機構(gou)等合作承擔實(shi)施(shi)項目(mu)。項目(mu)實(shi)施(shi)周期 一般不(bu)超過三年。

第二章管(guan)理職責

第四(si)條 市科(ke)技(ji)計劃項(xiang)目(mu)實行項(xiang)目(mu)主持(chi)人(ren)負責制,市科(ke)技(ji) 局、項(xiang)目歸口管(guan)理單位、項(xiang)目承擔單位按職責(ze)分(fen)級管(guan)理。

市(shi)科技(ji)局是(shi)項目組織(zhi)實施的(de)主(zhu)管部門,各縣區(qu)(園區(qu))科技(ji) 部門等是(shi)項目歸口管理單位(wei),項目承擔單位(wei)是(shi)項目實施和資(zi)金管 理使用責任主(zhu)體(ti)。

第五條市(shi)科(ke)技局的主要職責:

一) 研究制定(ding)市(shi)科技(ji)計(ji)劃項目相關(guan)管(guan)理辦(ban)法;

二(er)) 研究制定(ding)、發布(bu)項(xiang)目(mu)申(shen)報指南;

三) 組織編制年度資金預(yu)算,研究(jiu)確定年度項(xiang)目(mu)立項(xiang)和資 金分配方(fang)案(an);

四) 組織開展項目受(shou)理(li)、形式審查(cha)、評審論證(zheng)、監督檢查(cha)、 績(ji)效(xiao)評(ping)價、驗(yan)收等工作,批準項目(mu)立項,會(hui)同項目(mu)歸口管理單位(wei), 與項(xiang)目承擔單(dan)位簽訂項(xiang)目任(ren)務書;

五(wu)) 負責研究決定項目實施中(zhong)的重大問題;

六) 組織開展項(xiang)目實施和資金(jin)使用情(qing)況統計(ji),協調推動項(xiang) 目成果轉化(hua)應用和(he)信(xin)息共享(xiang);

七) 負責項目管(guan)(guan)理(li)、相(xiang)關(guan)主體的科研誠信(xin)管(guan)(guan)理(li)。

第六條 項目歸口(kou)管理單位的主(zhu)要職責:

一) 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項目申報、初審和推薦工(gong)作(zuo);

二(er)) 與(yu)項(xiang)目承擔(dan)單位、市科(ke)技局共同簽訂項(xiang)目任務(wu)書;

三) 負責督促項目承擔(dan)單位落實自籌資金,按計劃組織項 目(mu)實施,監督資(zi)金使用,及時(shi)報告項目(mu)實施過程中(zhong)重要進展(zhan),協 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ti)等;

四) 受(shou)市科(ke)技局委托,參(can)與或組織項目監督檢查、績效(xiao)評 價(jia)和驗收(shou)等工作(zuo);對監督(du)檢查(cha)、績效評價(jia)中發現的問題,負責督(du) 促項目(mu)(mu)單位整改,對項目(mu)(mu)驗(yan)收材料(liao)進行初審。

五) 推(tui)動項(xiang)目(mu)成(cheng)果(guo)轉化應(ying)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條 項目承(cheng)擔單位(wei)的主要職責:

一) 按要求組織(zhi)申(shen)報項目,與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市科技 局簽(qian)訂(ding)項目任務(wu)書;

二(er)) 負責落實(shi)項目自籌資金、項目實(shi)施必需的設備、場地 和(he)人員(yuan)等保障條件;

三) 建(jian)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nei)部管理制度;

四) 落實(shi)激勵科研人員相關政策措(cuo)施,開展項目(mu)成(cheng)果應用 和信息共享;

五) 接(jie)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項目歸(gui)口(kou)管理(li)單位(wei)對(dui)項目實(shi)施(shi) 和資金使用(yong)情況進行監(jian)督檢查、績效(xiao)評價(jia);

六) 按要求及時申請驗收,對項(xiang)目(mu)實施形成(cheng)的科技成(cheng)果及 時進(jin)行登記;

七) 履行科(ke)(ke)技(ji)保密、科(ke)(ke)研誠信(xin)、科(ke)(ke)技(ji)報告等責任和(he)義務(wu), 對項(xiang)(xiang)目實施形(xing)成的知識產(chan)權(quan)和固定資產(chan)按規定進(jin)行管(guan)理,做(zuo)好項(xiang)(xiang) 目資料的檔案(an)管(guan)理等工作。

第(di)八條項目主(zhu)持人的(de)主(zhu)要職責:

一(yi)) 確保項目申報材(cai)料(liao)的真實性(xing)(xing)、有效性(xing)(xing),據(ju)實編(bian)制項目 預算和績效(xiao)目標;

二) 按照(zhao)項(xiang)(xiang)目任務書約定組織實施項(xiang)(xiang)目,依法依規使(shi)用(yong)項(xiang)(xiang) 目資(zi)金,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三(san)) 及時報告項目實(shi)施(shi)中的(de)重(zhong)要進展和出現的(de)重(zhong)大問題, 按有關規定報批(pi)需(xu)要調整的重大事項(xiang);

四) 據實記(ji)錄、真實反映(ying)科研項目研究(jiu)過(guo)程及資(zi)金使用情 況(kuang);按要求編報科技報告(gao)(gao)以及資金使用報告(gao)(gao),并確保報告(gao)(gao)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 履行知識產(chan)權保護(hu)、科(ke)技保密、科(ke)研誠信(xin)等(deng)責任和義 務,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應(ying)用和信(xin)息(xi)共享。

第(di)九條(tiao) 市科(ke)技局可(ke)委托第三方專(zhuan)業機構(gou)承擔項目(mu)受理、評 審、實施(shi)過程管(guan)理、績(ji)效評價和(he)驗(yan)收等具(ju)體(ti)工作。受委托的第三 方專業機構(gou)應(ying)根(gen)據受委托(tuo)權限,客觀(guan)公正地(di)履(lv)行(xing)相應(ying)職責,并為 項目承擔(dan)單位保(bao)守技術(shu)秘密。

第三章申報立項

第(di)十條(tiao)根(gen)據全市相(xiang)關發展規劃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部(bu) 署,市科技局(ju)負(fu)責研(yan)究制定(ding)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zhi)南。指(zhi)南編(bian)制 應廣泛聽取意見建(jian)議。

 

第十(shi)一(yi)條(tiao) 市科技(ji)計劃(hua)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you)遴 選項目和承(cheng)擔(dan)單位。


第(di)十二條(tiao) 項(xiang)目申報(bao)單位按照申報(bao)指南(nan)要(yao)求,向各縣區(園(yuan) 區)科技部(bu)門等歸口管(guan)理(li)單位(wei)提交(jiao)申報材料(liao),由歸口管(guan)理(li)單位(wei)對 申報(bao)項目(mu)進(jin)行初審(shen)后,統(tong)一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bao)。

第(di)十(shi)三條(tiao)項目申報單(dan)位應為馬(ma)鞍(an)山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 人(ren)資格(ge)的企事(shi)業(ye)單(dan)位,有較強(qiang)的創新能力、人(ren)才(cai)團隊和科研基礎 條件保障,運行管理規范,社(she)會信用(yong)記(ji)錄良好。

項目主持人(ren)應為申報單位在職或為項目實施而(er)正式聘用的 人員(yuan),具有(you)領導(dao)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de)能力,保證有(you)足(zu)夠的(de)時 間投入研(yan)究工作,科研(yan)信用記錄良好,截(jie)至申(shen)報時沒(mei)有主持在研(yan) 市級(ji)(含市級(ji))以上(shang)科(ke)(ke)技計劃(hua)項目(課題)(不包括自(zi)然科(ke)(ke)學(xue)基 金和后(hou)補助、績效獎勵類項目(mu))。

項目由(you)兩個及以上單(dan)位合(he)作申報的,牽(qian)頭單(dan)位應(ying)與(yu)合(he)作單(dan)位 簽訂協議,明晰各方責任(ren)、任(ren)務及(ji)項(xiang)(xiang)目資金額度,項(xiang)(xiang)目實施形(xing)成 的固定資產及科技(ji)成果權益歸(gui)屬等。

同(tong)一項目(mu)已獲市財政資金資助或已通過其它渠道申請(qing)財政 資助(zhu)的,不得重復申報(bao)。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ju)或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shen)報, 對申(shen)報材料進行(xing)形式審(shen)(shen)(shen)查(cha)。對通過形式審(shen)(shen)(shen)查(cha)的(de)項目(mu),采取網絡評(ping)(ping)(ping) 審(shen)(shen)(shen)、會議(yi)評(ping)(ping)(ping)審(shen)(shen)(shen)等(deng)形式組織(zhi)專家評(ping)(ping)(ping)審(shen)(shen)(shen),必要時(shi)組織(zhi)現場(chang)答(da)辯(bian)或(huo)考察。 評(ping)(ping)(ping)審(shen)(shen)(shen)專家原則上從安徽省科技專家庫中抽取。評(ping)(ping)(ping)審(shen)(shen)(shen)應克服唯論 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重點審(shen)(shen)(shen)核項目(mu)的(de)創新性、可 行(xing)性、績效目(mu)標(biao)與指南的(de)相符性以及申(shen)報單位(wei)實施項目(mu)的(de)能(neng)力條 件等(deng)。

第十五條根據專(zhuan)家評審意見(jian)、信(xin)用記錄比對等情況,市科(ke) 技局研(yan)究提出(chu)年度(du)項目立(li)項和資金安(an)排建議,經會議審議并公 示。對(dui)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下達(da)立項計劃。

第(di)十六條 科技計劃項目(mu)采取無償資(zi)助、分檔(dang)支持(chi)的支持(chi) 方(fang)式,具體分(fen)檔支(zhi)持額度根據財政預(yu)算資金安(an)排(pai)總量確定(ding)。由(you)企 業承擔的項目(mu),企業投(tou)入(ru)原則上不低(di)于項目(mu)總(zong)投(tou)入(ru)的60%

第十七條 項目總(zong)經費原則上不予調整,財政(zheng)資助(zhu)資金少于 項目承擔(dan)單位申請額度(du)時,差(cha)額部分由項目承擔(dan)單位自籌解決; 若項(xiang)目承擔單位不(bu)能或不(bu)愿(yuan)補足差(cha)額,取消項(xiang)目立項(xiang)資格。

第四章項目(mu)實施

第十(shi)八條 項(xiang)目(mu)立項(xiang)后,由市科技局(ju)與(yu)歸口管理(li)單位、項(xiang)目(mu) 承擔單位在規(gui)定時間內簽訂(ding)項(xiang)目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義 務(wu)和目標任務(wu)等(deng)。任務(wu)書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ke)抗力或 其他原(yuan)因確需(xu)變(bian)更或(huo)終止的(de),由項目承擔單(dan)位提出書面(mian)申(shen)請,經 歸口(kou)管(guan)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批(pi)準。

 

第十(shi)九條(tiao) 項目(mu)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任(ren)務書約定的責任(ren)和 義務,按時按質(zhi)按量完成(cheng)研究內(nei)容和目標任(ren)務。項(xiang)目實施過程中, 取得的(de)階(jie)段性重要進展或有需要調整的(de)重大(da)事項,承擔(dan)單位應按 規定(ding)及(ji)時向(xiang)歸口管理單位和市科(ke)技局報批。


第二十(shi)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規范(fan)項目資(zi)金的管理使用,實行 單獨核算(suan)、專款專用,項目資(zi)金應(ying)納入(ru)單位研發投入(ru)統計。項目 資(zi)金預決算和(he)使用管理按照(zhao)國家和(he)省市有關規定執(zhi)行。

第二十一條(tiao) 賦予(yu)科研人員更大(da)技術路線(方案(an))決策調整 權。項目申(shen)報時(shi),以申(shen)報單位(wei)提出的技術路線(xian)(方案)為主進行 評審;項(xiang)目(mu)實施(shi)中,在研究方向不(bu)變、不(bu)降低研究目(mu)標的前提下(xia), 項目主持人經充(chong)分(fen)協商可(ke)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可(ke)根據項目 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dui)或合作單位進行相應調整,報項目(mu)歸口管(guan)理(li) 單位備案。

第二(er)十二(er)條 項(xiang)目實(shi)施過(guo)程中出現以下(xia)情形(xing)之一的,市科技 局對項目(mu)予以撤銷,并追回(hui)已撥付市(shi)財政(zheng)資金,3年之(zhi)內不得申 報(bao)市級科技計劃項(xiang)目(mu)。情節嚴重的(de),列入科研失(shi)信名(ming)單。

(一)項目承(cheng)擔單位在(zai)項目申請階(jie)段偽造(zao)(zao)或者編造(zao)(zao)申請材 料,騙取(qu)立項;

;(二)項目承(cheng)擔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shu);

三) 項目(mu)實施中(zhong)發生嚴(yan)重(zhong)違(wei)規違(wei)紀行為,嚴(yan)重(zhong)違(wei)背科研誠 信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 項目承擔單位(wei)在項目實施(shi)期滿6個(ge)月(yue)后未申請(qing)驗(yan)收或(huo) 拒不參加驗收的。

五) 嚴重違反(fan)項(xiang)目(mu)任務書約定的(de)事項(xiang)。

第(di)二十(shi)三(san)條 項(xiang)目實施(shi)過程中出現以下(xia)情形之一的(de),項(xiang)目承

擔單位可(ke)以申請(qing)終止項(xiang)目或由市(shi)科技局直接終止項(xiang)目,并追回結(jie) 余市(shi)財政資(zi)金。

一) 經實踐證明,項(xiang)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xiang)目 無法(fa)按任務書約定的(de)計劃實(shi)施,進(jin)度嚴重滯(zhi)后,或(huo)項(xiang)目(mu)難(nan)以達到 預期目標;

二) 資金、人員、支撐條件(jian)等未落(luo)實(shi)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 無法正常(chang)實施(shi);

三) 項(xiang)目(mu)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bi)、撤銷注銷或其他導致(zhi)項(xiang) 目無法實施的重(zhong)大突發情況。

第五章評價驗收(shou)

第二十四條 項(xiang)目實施(shi)過程中一般不開展(zhan)績效評價,項(xiang)目承(cheng) 擔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年度實施情況(kuang)報(bao)告。項目實施結束后 由市科技局或委(wei)托的專業(ye)機構開展一(yi)次性綜合績(ji)效(xiao)評價。績(ji)效(xiao)評 價可(ke)結合項(xiang)目驗(yan)收一并開展。

第二(er)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wu)書到期后6個(ge)月內申 請(qing)組織驗(yan)收。因故不(bu)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書約定目標任務的(de) 項(xiang)目,項(xiang)目承擔單位應(ying)在(zai)任務書期滿前3個月(yue)內(nei)提出延期(qi)驗(yan)收申 請,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yi)后報市科技局審批。一(yi)般允許 延期(qi)一(yi)次,期(qi)限最長不超(chao)過一(yi)年。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形成(cheng)的科技成(cheng)果應及時在安徽(hui)省科 技成(cheng)果登記系統登記,并標(biao)注“馬鞍(an)山市(shi)科技計(ji)劃(hua)資助(zhu)項目”,其 知識產權歸屬(shu)和使用(yong)、轉讓收益分(fen)配(pei)等,按照國家(jia)有關法律法規(gui) 執行。項目實(shi)施形成的非涉密(mi)科技(ji)成果應當納入安徽省科技(ji)報告(gao) 系統向社會公開o項目(mu)承擔單位或依法取得項目(mu)科技成果知識產 權的單位應當(dang)采取措(cuo)施促(cu)進科技(ji)成果轉(zhuan)移轉(zhuan)化和產業化,認真落 實科研人(ren)員轉化(hua)科技成果(guo)激(ji)勵政(zheng)策(ce)。

第二(er)十七條因不可(ke)抗拒(ju)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 或(huo)因現有水(shui)平和條件難以(yi)攻(gong)克(ke)或(huo)實(shi)現的(de)技(ji)術或(huo)目標)導致未完成 項目任(ren)(ren)務(wu)書(shu)約(yue)定(ding)的任(ren)(ren)務(wu)、達到(dao)任(ren)(ren)務(wu)書(shu)約(yue)定(ding)的指標,但(dan)原始(shi)記錄證 明承擔項目(mu)的科研人員已經履(lv)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 可在驗收(shou)中(zhong)按結題(ti)處(chu)理。

第六(liu)章附則(ze)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ze)人(ren)、參與人(ren)員(yuan)應嚴格遵守(shou) 有關科研誠信、科技保密(mi)規定(ding),做好(hao)技術保密(mi)工作。項目承擔(dan)單 位應依法依規接受紀檢(jian)監(jian)察和審(shen)計(ji)等監(jian)督(du),對在項目(mu)實施中發生 失職、瀆(du)職,弄(nong)虛作假,截(jie)留、挪用、擠占、騙取項(xiang)目資金等行 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xiang)關責任(ren)人和單位的責任(ren)。

第(di)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zi)印(yin)發(fa)之日起實(shi)行,原《馬(ma)鞍山市科(ke)技 計劃項目暫行管理辦(ban)法》(馬科〔2014J 91號)同時(shi)廢止(zhi)。

第(di)三十(shi)條 本辦法由(you)市科技(ji)局會同市財政(zheng)局負責解釋。


 

馬鞍山市項目(mu)代理申報咨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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