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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全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推進服務規范化水平,我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推進服務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推進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推進服務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引領帶動作用,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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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包括儲備項目、在建項目、省級示范項目。其中,在建項目包括新建項目、續建項目。
(一)儲備項目是指建設主體和資金來源明確,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一年內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二)在建項目是指已經開工建設,經設區市審核后,納入全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管理系統監測的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高質量發展導向,規模體量較大,引領帶動作用較強;
2、符合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最新版)》;
3、單個項目總投資和年度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
4、立項、用地、環保等必要的手續完備。
原則上在建時間不超過兩年,單體總投資5億元(含)以上的可延長一年。
(三)省級示范項目原則上為省、市、縣三級領導掛鉤聯系項目,單體總投資1億元(含)以上,年度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項目示范帶動作用強。由各設區市審核推薦,省擇優確定。
第三條 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強化引導、突出服務”的原則,堅持項目建設單位主體地位,嚴格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兩只手”作用,重點突出政府引導、推進、服務效能。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全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推進服務的統籌協調,開展日常監測調度,發布省級示范項目清單,組織在建項目隨機抽查,開展年度綜合考評。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縣(市、涉農區)重大項目協調推動,對儲備項目、擬開工項目、在建項目審核確認,開展日常監測調度和年度考評審核等。
各縣(市、涉農區)農業農村部門是項目建設推進服務主體,全面負責本地農業農村重大項目規劃、招商引資、項目儲備,打造營商環境,向黨委政府爭取支持政策,協調有關部門用地、環評、融資等服務等。
第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要負責人抓總、分管負責人責任制,明確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門工作人員,保障工作條件,建立健全推進服務工作體系。
第六條 實施在建項目全程監測,加強在建項目實施進展監測,縣(市、涉農區)及時更新實施進展,包括相關數據、圖片、視頻等,每月更新不低于1次。新開工項目經設區市審核后,納入全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管理系統監測,縣(市、涉農區)每月更新實施進展數據、圖片、視頻等。
第七條 納入監測調度在建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有以下情形的項目及時調整。
(一)新開工建設項目予以調入;
(二)投資主體意愿發生變化或外部條件存在剛性約束,預計年內難以開工或繼續實施的項目予以調出;
(三)未及時更新項目實施進展的,予以調出;
(四)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調出;
(五)其他應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八條 加強項目規劃謀劃,縣(市、涉農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托當地資源稟賦,結合農業農村發展需求,統籌謀劃一批立足長遠、帶動力強的項目,建立招商項目庫。
第九條 建立招商引資推進機制,充分利用“江蘇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地圖”,動員各方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農業農村。
第十條 建立“一對一”聯系服務制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人分別掛鉤服務項目,爭取同級黨委政府領導掛鉤聯系。
第十一條 建立部門溝通協調機制,推動相關部門加強項目用地、環評、圖審、施工許可、組織實施等服務,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出臺支持政策,做好需政府提供的要素保障。
第十二條 加大財政資金統籌整合力度,集中財政資金建設農業農村公益性重大項目。強化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對符合財政獎補政策的社會資本投資項目要予以重點傾斜,符合預算內建設項目支持方向的優先支持。
申請各級財政資金扶持的各類項目,符合重大項目規定基本條件的,應先納入各級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儲備庫,再進入立項程序。
第十三條 拓寬項目融資渠道,主動做好銀企對接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引入鄉村振興基金,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企業債券等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推動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優先支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樹立正確政績觀,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高質量發展導向,樹立正確政績觀,不盲目追求列入監測項目的數量、規模。
第十五條 堅持企業投資建設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節能等要求,依法依規履行各項報建審批手續,嚴禁以列入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推進服務對象為由違法違規。
第十六條 組織開展年度實施水平考評,結果納入鄉村振興實績考核。具體評分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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