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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貫徹落實《蚌埠(bu)市人民(min)政(zheng)府關于實施創新驅(qu)動發(fa)展(zhan)戰略加(jia)快“兩個中心”建設的若干政(zheng)策(ce)意見(jian)》(蚌政(zheng)〔2017〕70號(hao))精神,強化專(zhuan)利運(yun)營功能,充分(fen)發(fa)揮政(zheng)策(ce)的引導作用,確保專(zhuan)利運(yun)營經費(以下(xia)簡稱運(yun)營經費)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特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zhuan)利(li)運營主(zhu)要包含專(zhuan)利(li)托管、專(zhuan)利(li)收儲及轉移、專(zhuan)利(li)管理系統(tong)的運行和其它(ta)相關工作(zuo)。
第(di)三條 運(yun)營經費(fei)(fei)由市財政(zheng)局預算(suan)安排,市科技局牽頭(tou)管理,每年(nian)預算(suan)300萬元,從市自主創(chuang)新(xin)專(zhuan)(zhuan)項資(zi)金中(zhong)安排。用(yong)(yong)于(yu)支付(fu)專(zhuan)(zhuan)利(li)運(yun)營過程中(zhong)發生(sheng)的年(nian)費(fei)(fei)、變(bian)更手續(xu)費(fei)(fei)、滯納金、恢(hui)復權(quan)利(li)請求費(fei)(fei)、專(zhuan)(zhuan)利(li)權(quan)轉讓費(fei)(fei)、專(zhuan)(zhuan)利(li)管理系統(tong)建(jian)設維(wei)護(hu)費(fei)(fei)和其(qi)它相關費(fei)(fei)用(yong)(yong)。運(yun)營經費(fei)(fei)使用(yong)(yong)與管理應遵循公(gong)正透明、科學擇優、專(zhuan)(zhuan)款專(zhuan)(zhuan)用(yong)(yong)、注重實(shi)效的原則(ze)。
第二(er)章(zhang) 專利運營(ying)機構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專利運營管理,主要包括:
1.負責專利托管和專利托管解除的審批;
2.負責專利收儲及轉移的審批;
3.負責蚌埠市專利管理系統建設和運營方案的審定;
4.負責與專利運營管理相關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條 國家專利技術(蚌埠)展示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專利中心)負責專利運營實施,主要包括:
1.負責專利托管和專利托管解除的具體事務;
2.負責專利收儲及轉移的具體事務;
3.負責蚌埠市專利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4.負責與專利運營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zhang) 專利運營內容和操作規(gui)程
第六條 專利托管
1.專利托管是指專利中心為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托管申請的蚌埠市轄區內有效(以專利權人地址為準)辦理專利托管手續、繳納年費、變更手續費、滯納金、恢復權利請求費和其它相關費用,并積極推薦專利進行轉化。
2.專利托管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發明專利托管申請表、發明專利托管協議、發明專利證書或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專利權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收據復印件。
3.專利托管工作程序:
(1)專利中心接受專利托管申請,審核專利法律狀態和年費信息等,報市科技局批準后與專利權人簽訂專利托管協議。
(2)繳納專利托管相關費用。宣傳和展示托管專利,積極推薦專利進行轉化。
(3)匯總代繳年費專利信息,按照市有關政策要求,申請年費補助。
(4)托管的解除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專利權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協議,市科技局批準的。二是未經批準,專利權人將專利轉移出蚌埠市的。三是其它不再適宜托管的情形。
第(di)七條 專利(li)收儲及(ji)轉移(yi)
1.專利收儲及轉移是指根據蚌埠市產業結構特點,結合蚌埠市產業發展及提升改造傳統產業需要,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篩選專利進行收儲或者轉移。
2.收儲及轉移對象是有效發明專利。
3.專利收儲及轉移工作程序:
(1)建立收儲及轉移數據庫。
(2)專利中心將擬收儲及轉移專利報市科技局審批。
(3)辦理專利收儲手續,繳納專利相關費用,申請年費補助。辦理專利轉移手續,收取專利轉讓費用。
第八條 專利管理系統
市科技局篩選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建設專利管理系統,專利中心負責專利管理系統建設的具體事宜,第三方服務機構保障系統的正常運行,有效加強市、縣(區)專利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專利的管理。該系統重點實現以下功能:一是市、縣(區)專利數據的統計和分析;二是專利收儲、轉移數據的記錄和更新;三是系統中專利年費繳納提醒和異常預警;四是日常工作需要后期添加和完善的功能。
第九條 其它相關工作
開展異地調研、實地核查專利信息、加強人員培訓等提升和完善專利運營的工作。
第四章 附則(ze)
第(di)十(shi)條 市(shi)科(ke)技局對(dui)專(zhuan)(zhuan)利(li)中心進行業務建議和指(zhi)導(dao)。專(zhuan)(zhuan)利(li)中心組織開展(zhan)具(ju)體工(gong)作(zuo)。
第十一(yi)條(tiao) 專利中心保證專利運營工作按(an)計劃開(kai)展,嚴(yan)格執行國家有關財(cai)務(wu)規章制度,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tiao) 對于(yu)在專利運營工作(zuo)中(zhong)弄虛作(zuo)假(jia),騙(pian)取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市科(ke)技局將其(qi)錄入社會信用體系,對于(yu)觸(chu)及法(fa)(fa)律的依(yi)法(fa)(fa)追究其(qi)法(fa)(fa)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zi)發布之日(ri)起施行。本辦法由(you)市科技局負責解(jie)釋(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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