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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軟科學(xue)研究項目實施(shi)細則
第(di)一(yi)條 為規范合肥(fei)市軟科學研究(jiu)項目管(guan)理,根(gen)據合肥(fei)市支(zhi)持自主創新政策等相(xiang)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di)二條 合肥市軟科(ke)學(xue)研究(jiu)是(shi)以(yi)實現決策科(ke)學(xue)化、民主化為(wei)目標(biao),綜合運用自(zi)然科(ke)學(xue)、社會科(ke)學(xue)和工(gong)程技術多門類(lei)、多學(xue)科(ke)知識,為(wei)科(ke)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fa)展重大決策提供支撐(cheng)的課題研究(jiu)。
第三條(tiao) 軟科(ke)學(xue)研究的范圍主要(yao)是:市委、市政府重(zhong)點(dian)關注的經濟、社(she)會發(fa)展(zhan)的熱點(dian)、難點(dian)問題;與科(ke)技創新相(xiang)關的戰(zhan)略(lve)規劃(hua)、體制改(gai)革(ge)、政策法規、產業發(fa)展(zhan)、成果轉化、知識產權、金融(rong)創新等問題研究。
第四條(tiao) 合(he)肥市(shi)科(ke)(ke)技(ji)局(ju)負責(ze)合(he)肥市(shi)軟(ruan)科(ke)(ke)學研究的組織實施(shi)和管(guan)理。每年(nian)編制(zhi)并(bing)發布(bu)(bu)《合(he)肥市(shi)軟(ruan)科(ke)(ke)學研究項目年(nian)度(du)(du)目錄指南》,確定(ding)年(nian)度(du)(du)研究重點和申報要(yao)求(qiu),并(bing)在(zai)合(he)肥市(shi)科(ke)(ke)技(ji)局(ju)網站發布(bu)(bu)。
第五條 鼓勵高等(deng)院校、科研院所、企事(shi)業單位(wei)等(deng)與黨(dang)委(wei)、政府有(you)關研究(jiu)機構(gou)、決策部門聯(lian)合申(shen)報項(xiang)(xiang)(xiang)目(mu)。項(xiang)(xiang)(xiang)目(mu)申(shen)報單位(wei)應當確定(ding)項(xiang)(xiang)(xiang)目(mu)負責(ze)人(ren),組建研究(jiu)團(tuan)隊,明確研究(jiu)人(ren)員(yuan)承(cheng)擔的任務,并經本人(ren)簽字(zi)確認。研究(jiu)團(tuan)隊人(ren)員(yuan)原則上同一(yi)年(nian)度只能申(shen)報一(yi)個軟科學項(xiang)(xiang)(xiang)目(mu)。
第六條 軟科學申報立項從以下幾方面進(jin)行綜合評價:
(一(yi))選(xuan)題(ti)、立項(xiang)研究的針(zhen)對性、重要性、必要性和(he)緊迫性,重點評價是否圍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預期研究成果的應(ying)用前(qian)景,重點考慮實際應(ying)用效果;
(三)研(yan)(yan)究(jiu)內(nei)容和研(yan)(yan)究(jiu)方(fang)案的創新性(xing)、科(ke)學性(xing)和可行性(xing);
(四)研究(jiu)團隊研究(jiu)能力的綜合水平,以及(ji)人員構成、研究(jiu)基礎等;
(五)申請經(jing)費以及經(jing)費預(yu)算的(de)合理性(xing)。
第七條 軟科學研究項目(mu)(mu)分為重點項目(mu)(mu)和重大項目(mu)(mu)等。重點項目(mu)(mu)每(mei)個項目(mu)(mu)研究費用(yong)原則上8萬(wan)元(yuan),重大項目每個項目研究(jiu)費用原(yuan)則上最高不超過(guo)50萬(wan)元(yuan)。項目研究(jiu)費用分(fen)兩次(ci)撥付,《合(he)同(tong)書》簽(qian)訂后撥付50%,項目驗收結題(ti)后撥付50%。
第八條(tiao) 項(xiang)目(mu)立(li)項(xiang)程(cheng)序:發布申報指(zhi)南(nan)、項(xiang)目(mu)立(li)項(xiang)申報、專家評審、局辦公會研(yan)究決定(ding),最終確定(ding)立(li)項(xiang)的項(xiang)目(mu)由市科(ke)技局在(zai)網站上公示(shi),公示(shi)期為5個工作日。公(gong)示期滿后,市(shi)科技局(ju)下(xia)達軟科學研究立項計劃文(wen)件。
項(xiang)目(mu)資助(zhu)原則(ze)上通過(guo)公開(kai)競爭擇優確定(ding)項(xiang)目(mu)承擔單(dan)位。對于緊(jin)扣重大創新決策(ce)需求、市委市政府緊(jin)急(ji)部署的重點項(xiang)目(mu),可采取定(ding)向委托等方(fang)式確定(ding)項(xiang)目(mu)承擔單(dan)位,由(you)局辦公會決策(ce)后下達(da)軟科學研(yan)究計劃項(xiang)目(mu)立項(xiang)文件(jian)。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市(shi)科技局下(xia)達立(li)項計劃文件15個工(gong)作日內,按照要求(qiu)辦理(li)簽訂合同(tong)書等有關(guan)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wei)自動放(fang)棄。項(xiang)目(mu)承擔單(dan)位對所承擔項(xiang)目(mu),應認真組織實施。每季(ji)度(du)向市(shi)科技局書面(mian)報(bao)告項(xiang)目(mu)進(jin)展情況。
第十條 軟科學研究項(xiang)目研究周期(qi)原則(ze)上(shang)不(bu)超過一年。軟科學研究項(xiang)目因不(bu)可抗力無法按期(qi)完成或者繼續(xu)實施的(de),承擔單位應當在合(he)同到(dao)期(qi)前30天(tian)內(nei)向市(shi)科技局書面申(shen)請(qing)延(yan)期、終(zhong)止(zhi)或(huo)(huo)者(zhe)(zhe)撤銷項目(mu)。市(shi)科技局同(tong)意(yi)延(yan)期的(de)項目(mu),應當(dang)在延(yan)期日期截止(zhi)前完成;同(tong)意(yi)終(zhong)止(zhi)或(huo)(huo)者(zhe)(zhe)撤銷的(de)項目(mu),應當(dang)退還(huan)全部研(yan)究費(fei)用(yong)且1年內(nei)不(bu)得申(shen)報(bao)市(shi)軟科學(xue)研(yan)究項目(mu);未經同(tong)意(yi)不(bu)按期完成或(huo)(huo)者(zhe)(zhe)終(zhong)止(zhi)的(de)項目(mu),應當(dang)退還(huan)全部研(yan)究費(fei)用(yong)且3年內(nei)不(bu)得申(shen)報(bao)市(shi)軟科學(xue)研(yan)究項目(mu)。
第十一條 項目結題驗收:市科技局依據《合(he)(he)同書》及(ji)相(xiang)關要求對研究(jiu)成(cheng)果進(jin)行(xing)綜合(he)(he)評價驗收。驗收的(de)主要內(nei)容(rong)有:是否(fou)達到《合(he)(he)同書》約(yue)定的(de)目標(biao)和(he)要求,研究(jiu)思路(lu)(lu)和(he)技術路(lu)(lu)線(xian)是否(fou)清晰正確(que),研究(jiu)成(cheng)果的(de)水平、作(zuo)(zuo)用(yong)和(he)創新性(xing),研究(jiu)成(cheng)果的(de)經濟和(he)社會(hui)效益以及(ji)實用(yong)性(xing)、可操作(zuo)(zuo)性(xing)等,并評出優秀、合(he)(he)格、基本(ben)合(he)(he)格、不合(he)(he)格4個等次。
第十二條 驗(yan)收基(ji)本合格的項(xiang)目,項(xiang)目負責人2年內不(bu)得再次申請市(shi)軟科(ke)學研究(jiu)(jiu)項(xiang)目。驗收(shou)不(bu)合格的軟科(ke)學研究(jiu)(jiu)項(xiang)目,根據合同約定終止研究(jiu)(jiu)任務(wu),不(bu)再支付剩余的一(yi)半(ban)費用且2年內不(bu)得申請市(shi)軟科(ke)學研究(jiu)(jiu)項(xiang)目。
第(di)十(shi)三(san)條 軟科(ke)學研究成果被以下方式(shi)采用的,作為(wei)軟科(ke)學研究項目評(ping)優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市委、市政府以(yi)文件形式采納的;
(二)市委、市政府以批示形式得到(dao)肯(ken)定的(de);
(三)人(ren)大、政協作為提案、議案采(cai)用的(de)。
第十四條(tiao) 對評(ping)出的優(you)秀(xiu)課題項目,每年將在合肥市科技局網站(zhan)上公布(bu)。
第十五(wu)條 對所有驗收合格的軟(ruan)科學研(yan)究項(xiang)目,每年匯編成冊。
第(di)十(shi)六(liu)條 本細則(ze)由(you)市(shi)科技(ji)局負責解(jie)釋(shi),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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