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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金融資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推動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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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引導金融資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普惠金融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規范管理”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省本級專項資金;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等。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主要職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引導獎勵等專項資金評審,依監管職責做好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職責: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綠色金融支持政策和實施細則;按年度組織實施綠色金融獎補資金申報、會審、監督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省級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參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領域:
(一)建立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對基金項下子產品給予風險補償。
(二)支持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建立“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代償進行補償;實施擔保費補助,引導融資擔保機構逐步降低擔保費率;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業務等進行風險補償;實施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獎勵等。
(三)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從業組織等發展。對農商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小微企業轉貸等機構(組織)進行風險補償;實施農商行系統行業風險救助基金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金融監管服務體系建設等。
(四)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實施“科創板”上市獎勵;實施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獎勵;實施股權投資基金引導獎勵;實施上市培育基地建設專項獎勵;實施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引導獎勵。
(五)支持綠色金融發展。支持發行綠色債券;實施綠色產業企業上市獎勵;實施綠色債券和中小企業綠色集合債擔保獎補等。
(六)中央普惠金融政策配套。根據財政部相關政策規定,對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民貿民品定點生產企業貸款貼息安排配套資金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綜合運用資金池增信、風險補償、以獎代補、費用補助等形式,對符合條件的機構(組織)和金融業務活動進行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實行因素法切塊分配的,主要采用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從業組織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情況等因素。
實行項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等。
第八條 省財政廳按年度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當年的申報要求及實施辦法,并下達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 市、縣財政局會同各有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履行審核責任,合理確定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撥付資金。鼓勵地方統籌安排資金,進一步促進金融支持實體經濟。
第十條 各市縣財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具體包括: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情況報告,專項資金審核、下達情況匯總表。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對省級機構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向省級機構下達專項資金。省財政廳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可自行組織審核,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嚴格開展審核工作。省級機構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后,要按照規定使用,并及時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各金融機構、新型金融組織及其他相關單位應按要求落實信用承諾,向當地財政部門如實申報專項資金,準確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申報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查出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追回的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統籌用于下年度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安排。
第十五條 對于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視情節采取收回、核減獎補資金等方法對申報單位予以懲戒,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適時調整完善相關的制度和實施細則,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5年,《關于印發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7〕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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