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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項目申報

關于《江蘇省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評選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

文字:[大][中][小] 2021-10-28  瀏覽次數:944

為規范我省文物保護有關工作標準和程序,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組織起草了《江蘇省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評選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11月2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政策專人免費指導電話: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附件1:江蘇省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江蘇省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文化部《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文物局《關于貫徹實施〈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指導意見》,結合江蘇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概念】文物認定,是指文物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確認為文物的行政行為。

地方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

第三條 【適用范圍】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登記和公布,適用本辦法。

文物認定決定不涉及所有權的確認和商業價值的判斷。

第四條 【保護級別】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登記和公布。

省、設區市和縣(市)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將具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省級或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公布規定,由相應級別的文物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管理權限】設區市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市轄區文物主管部門承擔其轄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工作。

跨行政區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由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指定具體承擔單位。

第六條 【技術支持】文物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工作,也可以設置專門機構,或委托有條件的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承擔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的具體工作,但不得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文物主管部門在組織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工作時,應充分發揮當地文物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

第七條 【分類】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包括依申請認定和主動性認定。

第八條 【依申請認定】依申請認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對象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提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申請,文物主管部門受理并作出認定決定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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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時,應當向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對象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申請表;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證照;

(3)申請認定對象的說明、位置、范圍、照片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依申請認定程序】文物主管部門受理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出具認定決定書。需委托專業機構或專家調查評估,以及需征求利益相關人或公眾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需征求利益相關人或公眾意見的,文物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采取書面調查、實地走訪、網絡公示、座談會、聽證會等不同形式。

文物主管部門作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決定后,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申請人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復核。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主動性認定】主動性認定是指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在依法履行文物保護工作職責時,將新發現的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文化資源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行政行為。

第十三條 【日常調查】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或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時,應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由文物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進行調查評估,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對象基本信息采集和勘探、測繪等工作,形成調查記錄。

調查對象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在收到調查記錄后,應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決定。

第十四條 【文物普查】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普查。

文物普查工作中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的調查、認定程序,由組織該項普查工作的文物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五條 【臨時發現】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在進行生產、生活活動時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

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開展調查評估,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考古新發現】由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實施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中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經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評估,認為應當予以原址保護的,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驗收意見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決定。

已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的,在完成考古調查、勘探或發掘工作后,應當根據考古工作成果修改完善基礎資料,更新保護管理要求,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登記公告】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可以采用網上公告、新聞媒體發布等形式。

文物主管部門應在作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復核的,以收到上級文物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的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 【認定過程中的保護】在進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程序后,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應明確臨時保護措施,任何個人、組織不得拆除、損毀、破壞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對象。

文物主管部門作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決定后,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文物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對象和認定結果通報自然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等相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資料整理】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應在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結果生效后3個月內對該不可移動文物作出標志說明,6個月內建立記錄檔案,報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不可移動文物認定過程中的文件、資料,納入不可移動文物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 【工作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化石和遺跡】古猿、古人類、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的化石地點和遺跡地點的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本辦法由江蘇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 為規范我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評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組織單位、評選周期和獎項設置】 江蘇省文物局負責組織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以下簡稱優秀工程獎)評選工作。

優秀工程獎每3年評選一次,獲獎項目不超過10項。

第三條【評選原則】 優秀工程獎評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評選范圍】 優秀工程獎評選范圍為:在江蘇境內實施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維修保護工程,不包括保養維護、臨時搶險支護加固、遷移(抬升)及環境整治等項目。

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組織實施的重點專項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開展專項優秀工程獎評選活動。

第五條【申報條件】 申報優秀工程獎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竣工1年以上,在當屆評選期限內驗收合格;

(二)項目實施依法合規,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和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六條【評選標準】 優秀工程獎評選按工程項目的設計與服務、施工技術、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堅持以工程質量、社會效益、標桿引領為衡量標準。

第七條【申報程序】 優秀工程獎的申報,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設區市(省管縣)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文物局推薦。

第八條【申報材料】 優秀工程獎的申報材料包括《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申報表》及以下相關材料:

(一)項目參與單位及負責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立項、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工程資料;

(三)項目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其中應包括工程實施前后對比照片;

(四)工程報告等相關研究和出版資料;

(五)項目發揮社會效益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反映項目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評選專家】 優秀工程獎評選采取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專家由省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為不少于5人的奇數。抽取專家時,應盡可能考慮專家的專長與申報項目類型相匹配。

評審專家抽取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申報項目或與申報項目有重要利益關系的專家不在抽取范圍。

第十條【評選程序】 優秀工程獎評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格審查。省文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剔除不符合申報范圍和申報條件的項目。

(二)現場考察。省文物局組織評審專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形成考察意見。

(三)評審。省文物局組織召開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評審會議,成立評審專家組,聽取項目申報單位的匯報和質詢后,結合現場考察意見,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議,以不記名方式投票,形成優秀工程推薦名單。

(四)公示。優秀工程推薦名單經省文物局辦公例會討論通過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

(五)審議。公示無異議后報廳黨組會議審議。

(六)公布。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向社會正式公布。

第十一條【獎勵形式】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對獲獎工程的組織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主要參與單位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二條【評審監督】 評選過程由駐廳紀檢監察組全程監督。

第十三條【評審紀律】 申報單位在評選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參評資格。

第十四條【評審紀律】 評審專家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評選紀律的,撤銷其評審專家資格。

對在評選推薦工作中有嚴重失職瀆職或者弄虛作假、借機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獎項撤銷】 已公布的江蘇省文物保護優秀工程,如查實存在弄虛作假或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分別給予撤銷獎勵、通報批評、暫停該單位兩屆申報資格的處理。

第十六條【解釋權和施行時間】 本辦法由江蘇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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