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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項目申報

關于《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30  瀏覽次數:1128

為便于公眾參與規范性文件制定,現就《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在2021年1月30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京市鼓樓區龍江小區月光廣場8號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對外交流合作處,郵編210036,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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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提升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動開放型農業高質量發展、創新發展,根據近年中央與省委1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省委省政府《江蘇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規劃(2018-2022年)》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開放型農業發展的意見》、《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推動農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走在前列的意見》等精神,省農業農村廳和南京海關聯合對《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法》(蘇農規〔2015〕3號)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本辦法。

1、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是指按照產品外向化、基地規模化、技術標準化和管理規范化要求建設,具有較好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出口農產品種養殖和生產加工基地或集聚區。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由農產品出口企業、行業中介組織和固定為出口企業供貨的企業、農場、合作社等單位建設。出口農產品示范區是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由農場、合作社、行業中介組織及出口農產品基地集中的縣(市)、鄉(鎮)政府或合作組織等單位建設,實施區域化管理,標準化生產。

2、示范基地(區)建設范圍。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及產品類別屬于WTO《農業協定》口徑的農產品與水海產品范圍內(尤其支持園藝、畜禽、特色糧油制品和水海產品等我省四大出口支柱產業領域產品),按照產品外向化、基地規模化、技術標準化和管理規范化要求建設的各類出口農產品種養殖和加工基地(區)均可申請設立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

3、示范基地(區)建設條件

3-1、產品外向化。出口示范基地(區)內生產的產品或以其產品為原材料的制成品以外銷為主或按照外銷標準生產。對申報出口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近兩年年均出口額(包括自營出口額和向其他出口企業供貨額,下同)應達到100萬美元(以海關數據或報檢數據為準,下同);對申報出口示范區的,示范區內企業近兩年年均出口總額應達到1000萬美元。對未達到以上標準但符合國家或省級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的出口基地,由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隸屬海關提請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公室同意后申報。

3-2、基地規模化

3-2-1、出口示范基地。經土地流轉后自建的種養殖(含水產)面積在300畝以上(設施種養面積在100畝以上),家畜養殖基地年存欄數達到一定規模(生豬、肉牛、奶牛、肉羊在1000頭以上,家兔在20000只以上),蜜蜂養殖數量在5000群以上,禽蛋類基地年存欄數在5000羽以上,寵物食品年加工能力在1000噸以上。通過土地承包或以訂單方式合建的種養殖(含水產)面積在1000畝以上(設施面積在200畝以上),家畜養殖基地年存欄數達到一定規模(生豬、肉牛、奶牛、肉羊在3000頭以上,家兔在60000只以上,蜜蜂養殖數量在15000群以上),禽蛋類基地年存欄數在1.5萬羽以上。未列明的其它類型產品種養殖數量與加工能力應達到一定規模,其出口生產能力達到100萬美元以上。

3-2-2、出口示范區。出口示范區以縣(市)、鄉(鎮)行政區域或獨立經營的大型種養殖農場、生產加工集中區為區域,區域內必須擁有5家以上農產品出口企業(包括向其他出口企業供貨的企業),區內企業出口生產的主要原材料來自示范區。區域內種養殖面積達到3000畝以上,家畜存欄數達到一定規模(生豬、肉牛、奶牛、肉羊在1000頭以上,家兔在20000只以上)的出口基地在3個以上,禽蛋類基地年存欄數在5000羽以上的出口養殖基地在3個以上,寵物食品年加工能力在5000噸以上,特種出口水產養殖面積在2000畝以上。未列明的其它類型產品種養殖數量與加工能力應達到一定規模,其出口生產能力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

3-3、技術標準化

3-3-1、申報的示范基地必須已通過海關備案(未列入備案要求的產品除外)。鼓勵示范基地(區)根據境外目標市場要求,通過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或其他體系認證,或獲得出口目標市場官方認證、注冊,或按照GAP體系進行生產和管理。

3-3-2、示范基地(區)內應制定符合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或者符合具體目標市場要求的種養殖標準化技術規范。具體應包括:示范基地(區)環境控制技術規程及要求;種苗管理控制技術規范及要求;農業化學投入品(農藥、化肥、獸藥、魚藥、飼料等)管理控制程序;種養殖管理控制要求;疫病疫情及病蟲害控制規范;出口食品原料生產管理技術規范;殘留監控技術規范及計劃等。

3-4、管理規范化

3-4-1、良好的質量控制體系。出口加工企業必須已經通過海關注冊備案,鼓勵企業獲得HACCP或ISO系列等相關認證。

3-4-2、健全的溯源追蹤體系。示范基地建設主體及示范區內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生產源頭、原材料供應商到半成品、成品的溯源追蹤體系,以便監控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等每個環節。

3-4-3、高效的投入品控制體系。示范基地及示范區應建有高效的農業投入品控制體系,在近兩年內出口農產品過程中未發生重大殘留和環境污染物檢出事故。示范基地必須建有以下管理制度:(1)農業投入品采購、保管、使用和廢棄物回收等管理制度。建設主體應具有穩定合格的農業化學投入品供貨渠道,對投入品供應商要有評估報告。杜絕高毒、高殘留農藥和輸入國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進入基地;使用的農藥、獸藥、魚藥、化肥、飼料等投入品都必須是經過權威部門檢測評估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家或地區相關要求、允許使用的投入品。(2)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要充分發揮示范基地的示范帶動作用,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許使用、禁用或限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特別是我國明令禁用、限用農藥和進口國家或地區禁用及限用的農獸藥名單)。(3)專項報告制度。建設主體要建立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制度,對在出口農產品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尤其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新的技術規范、新的質量安全要求等,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專項報告。(4)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基地在發生重大疫情疫病、檢出農獸藥殘留或環境污染物嚴重超標等出口產品安全衛生問題而被進口國啟動加嚴檢驗程序、停止進口程序或封關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應及時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應急處置和控制措施。(5)基地隔離帶建設制度及基地周邊環境動態監測制度。示范基地與周邊種植養殖地塊之間要有明顯隔離帶,以避免周邊環境對基地的污染或影響。對基地周邊地塊的種植、養殖、投入品的使用情況要有必要的監測,防止對基地產品的污染。(6)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信息收集處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與出口農產品相關的國內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并能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宣貫和落實。示范區除必須符合示范基地管理制度外,還必須建立:(1)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度。示范區內的投入品供應上要“定點”,實行農業投入品銷售專營制度,建有農業投入品銷售專營店(網絡);使用上要“定牌”,示范區內使用的投入品,要全部來自經權威部門評價合格的生產供應商。(2)監督檢查制度。示范區管理機構應對農業投入品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依法對農業投入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杜絕使用禁用農業投入品行為。(3)監控、預警、糾偏及評估控制制度。在有效運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和對有毒有害物質實施監測的基礎上,將檢測資源有效整合,形成出口產品質量安全的監控、預警、糾偏及評估控制機制,以實現對基地內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控。

3-4-4、具備較為完善的種植養殖和質檢技術支撐體系。擁有較高技術水平的質量檢測、檢驗技術人員和相關出口農產品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經過有關培訓并獲證,能滿足相關檢測崗位需求;建立與當地農技推廣部門或科研院所技術指導與服務關系,為示范基地(區)提供種養殖技術支撐。要建立從原料到成品的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示范基地(區)產品的安全衛生:(1)人員培訓制度。基地(區)應制定培訓計劃,加強對基地和企業生產管理人員、技術推廣人員和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員的培訓工作,做到持證上崗。(2)技術服務制度。建設單位必須依托當地農技推廣機構,實施對基地(區)種植、養殖的社會化服務。每個基地(區)應統一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植保員、生產技術推廣員,負責技術指導和生產操作規程的落實。(3)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控制制度。在明確責任主體的基礎上,通過建立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的有效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提高基地(區)管理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性。

3-5、組織領導有力。示范基地(區)建設單位必須設有專職的管理機構,負責示范基地(區)的日常管理、協調和監控。出口農產品示范區必須在當地政府牽頭下成立由農業、海關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示范區管理委員會,明確管委會下各部門在示范區建設、日常管理和監控中的職責。

4、程序

4-1、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的申請,由建設單位提出正式申請報告,填寫《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申報書》(一式兩份),并按照示范基地建設條件提供相關材料和附件證明。市或縣(市)農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海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出具轉報意見,聯合行文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南京海關(省屬企業基地經基地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和批準注冊備案的隸屬海關同意后,直接上報;跨區基地還需經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隸屬海關初審同意)。出口農產品示范區的申請由示范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填寫《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區申報書》(一式兩份),并按照示范區建設條件提供相關材料和附件證明,由市或縣(市)農業主管部門、隸屬海關初審并報經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后,出具轉報意見,聯合行文報省農業農村廳和南京海關。

4-2、由省農業農業廳、南京海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省里組織必要的現場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并形成建議名單。省農業農村廳、南京海關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即予以公布,并授予“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或“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區” 稱號,頒發牌匾。

5、監督管理

5-1、省設立由省農業農村廳和南京海關相關部門組成的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具體負責全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的考核、監督及協調等管理工作。

5-1-1、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全省示范基地(區)的考核和監督等工作,指導行業內示范基地(區)加強標準化建設,并協助海關開展相關工作。示范基地(區)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負責行業內示范基地(區)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專營機構的評審、日常監督,會同海關、行業中介組織對示范基地(區)內使用農業投入品進行評估,形成推薦用藥名單,由行業中介組織向相關企業、示范基地(區)建設主體發布。

5-1-2、南京海關負責對全省示范基地(區)出口農產品的質量監管。負責按照進口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對示范基地(區)進行監督管理;對相關風險信息進行分析和管理,確定預警級別并實行預警;承擔示范基地(區)內出口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強化示范基地(區)建設單位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協助農業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5-2、省級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有效期為三年。如需要繼續申請,應在到期前3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后,重新發文確定。

5-3、年審制度。示范基地(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各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各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各隸屬海關按照本辦法對示范基地(區)進行考核審查,對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跟蹤驗證。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報經省批準撤銷其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稱號。

5-4、日常監管。由各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和各隸屬海關根據職責分工對示范基地(區)進行日常監管。日常監管應按計劃進行,發現問題應督促糾正,對連續發現問題且整改不力的,報經省批準撤銷其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稱號。

5-5、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示范基地(區)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采取整改措施。

5-6、動態管理。示范基地(區)內的出口農產品如發生質量事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稱號,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7、信息共享。省農業農村廳及各地農業主管部門、南京海關及其隸屬海關在日常監管、定期監管、年審、抽樣檢測過程中得到的,或通過相關媒體、資料和其他途徑獲得的與省級示范基地(區)有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應該及時相互通報,確保信息共享。

6、其他

6-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管理辦法》(蘇農規〔2015〕3號)同時廢止。

6-2、本辦法解釋權歸省農業農村廳,但涉及南京海關職責或相關政策的條款應會同其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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