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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項目申報

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機裝備與 技術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2-5  瀏覽次數:1080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與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機科技創新和機制創新,強化產學研推用優勢資源整合,著力提升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平臺建設水平和管理質量,加強農機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步伐,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報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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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與鄉村振興戰略,大力推進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和質量提升,提高農機裝備產業科技創新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9〕46號)等要求,結合江蘇實際,現就加強和規范江蘇省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創新平臺)建設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平臺是圍繞國家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戰略,以切實提高江蘇省農機裝備與技術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具有較強綜合實力的高校、研究院所、企業、農機(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產學研推等主體在自愿組合、自主建立經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定的創新性平臺,是匯聚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農機化科技創新研究、新品開發與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創新平臺應圍繞農機裝備生產制造行業和農機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發展的重大需求,以提升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攻克解決一批制約行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瓶頸,研發、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智能化的農機裝備、技術和標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與裝備,建設發展一批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制造和應用基地,培養造就一批行業技術創新領軍人才,為推動江蘇由農機大省向農機強省轉型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第四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專家開展創新平臺評定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評 定

第五條 創新平臺的評定堅持“合理布局,自愿申報,專家評價,公告評定”原則。

第六條 申報創新平臺的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有較強的科研開發實力和創新能力,在農機行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申報主體單位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開拓和創新意識,能為創新平臺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基礎,擁有一定的行業優勢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并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申報主體單位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推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第七條 評定程序

創新平臺評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推薦申報。申報主體編制創新平臺建設可行性方案,提出創新平臺的技術領域和方向、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建設模式、組織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保障措施等,并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證明材料,經所在地市、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后推薦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二)評價論證。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主體與材料進行專業評價,通過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創新平臺可行性方案進行咨詢論證,形成專家評價意見。

(三)評定公示。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專家評價意見,對通過專家論證的創新平臺予以公示。

第八條 公示結果無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公告并授牌。

第九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通過相關政策扶持,引導和鼓勵創新平臺加大新裝備新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和引進開發,促進創新平臺的建設和發展。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對創新平臺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條 創新平臺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構,構建科學的運行和管理體制,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有效機制,探索高效協同創新模式。

第十一條 創新平臺可采取“企業法人+聯盟”形式,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由參加各方選派代表組成,負責創新平臺發展戰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決策。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負責平臺的發展規劃、研發方向、技術路線等咨詢建議。

第十二條 創新平臺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創新平臺主任負責制。創新平臺主任是中心建設和運行的第一責任人,主持日常工作。創新平臺主任應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權限,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能夠組織或參與實施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產業化任務。

第十三條 創新平臺應探索靈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著力推動產學研推一體化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創新平臺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創新平臺或依托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創新平臺須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和自查評估報告,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四章 評 價

第十五條 依據創新平臺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定的創新平臺每2年進行1次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程序:

(一)材料上報。創新平臺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裝備處。評價材料包括:《創新平臺年度工作總結》和《創新平臺評價材料》等。

(二)材料初審。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裝備處對創新平臺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初審意見。

(三)材料核查。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裝備處組織專家對創新平臺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采取書面核查和實地核查等形式。

(四)分析評價。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按照創新平臺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間為合格。

(四)對于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的創新平臺,給予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2年不遞交創新平臺工作總結;

3.逾期1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主體單位停業或破產的。

第十八條 省農業農村廳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頒布評價結果。

第五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九條 創新平臺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心,經核實后,撤銷其創新平臺資格。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創新平臺資格:

1.未按規定參加評價的;

2.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3.所在單位自愿要求撤銷的;

4.其它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 創新平臺所依托的法人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變更注冊地點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調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調整情況告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對調整和撤銷的創新平臺,以公告形式及時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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