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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項目申報

關于印發江蘇省重大項目推進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2-5  瀏覽次數:976

《江蘇省重大項目推進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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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重大項目推進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省重大項目服務推進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重大項目對轉方式、調結構、穩投資、促增長的重要作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大項目是指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高質量發展導向,投資規模較大,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影響,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

省重大項目包括實施項目和儲備項目。實施項目為續建項目和計劃當年新開工項目;儲備項目為需持續推進前期工作,力爭早日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第三條 省重大項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項目。

(二)科技創新。促進科技創新,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項目。

(三)民生保障。促進衛生健康、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改善民生補齊短板的項目。

(四)生態環保。促進水、大氣、土壤等持續改善的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及碳減排等項目。

(五)基礎設施。強基礎、增功能、利長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項目。

 

第二章 申報確定

 

第四條 建立省重大項目清單制度。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有關產業政策,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按照公平公正、引領示范、突出重點、質量優先的原則編制省重大項目清單。

年度省重大項目的數量由省重大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度項目總體質量和資源要素保障、承載能力等因素統籌確定。

第五條 申請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分體現高質量發展導向。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產業布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規則,符合節能環保、環境承載、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其中產業類項目已完成盡職調查、可行性論證。

(三)有較強的引領帶動作用,在相關產業、行業中具有技術先進性和規模優勢。

(四)具備一定成熟度,實施項目可在年內完成法定手續并開工建設。

已納入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優先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

第六條 各地各部門對推薦項目要科學論證、嚴格把關,在此基礎上按以下要求進行申報。

(一)省重大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大項目辦,設在省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前后印發下一年度省重大項目清單編報通知,明確工作安排和相關要求。

(二)縣(市、區、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梳理匯總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征求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相關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意見,經審核論證,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送設區市發展改革委。

(三)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應對轄區內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和綜合平衡,征求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相關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并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向省重大項目辦提出項目推薦名單。

(四)對跨設區市項目和省屬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單位)、省屬企業會商有關設區市后向省重大項目辦提出項目推薦名單。

(五)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項目,省重大項目辦可根據實際需要納入建議清單并說明理由。

(六)上年度省重大項目如需結轉,應按要求重新申報。同一項目連續結轉一般不超過3年。

第七條 省重大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請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的申報文件。

(二)項目前期工作相關文件資料(產業類實施項目應含投資協議)。

(三)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背景、擬選址情況、總投資及投資構成、資金來源、年度計劃投資、建設周期、建設內容及規模、產品產能、技術優勢、市場前景、決策論證情況、安全環保情況等。

(四)投資主體情況,主要包括行業地位、市場占有情況、財務狀況、研發團隊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資者應注明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和資金來源情況。

第八條 省重大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省重大項目辦牽頭組織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省級部門對推薦項目進行初步會商。

(二)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相關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嚴格把關,提出明確意見。

(三)省重大項目辦根據需要可向有關專家以及行業協會、高校、金融機構等進行咨詢。

(四)省重大項目辦綜合各方意見形成省重大項目建議清單,報省領導小組。

(五)省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研究審議。

(六)報請省政府同意后,以省發展改革委名義印發。

第九條 省重大項目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年度中期及第四季度對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有以下情形的項目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一)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新項目,擇優予以增補。

(二)經評估論證,投資主體意愿發生變化或外部條件存在剛性約束,預計年內難以開工或繼續實施的項目予以調出。

(三)項目在推進過程中建設內容等發生較大變化,不再符合省重大項目相關條件的予以調出。

(四)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一經發現,及時予以調出。

(五)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省重大項目清單動態調整方案由省重大項目辦會商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相關省級部門提出,報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服務推進

 

第十條 對正式列入的省重大項目,各地各部門及項目實施主體必須嚴格依法依規予以推進,不得以“已列入省重大項目”為由而違法違規。要嚴格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職能與邊界,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企業在項目建設中的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在戰略規劃引導、市場秩序維護、質量安全監管等方面作用,為重大項目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第十一條 省有關部門應對省重大項目加強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和“不見面審批”要求,優化精簡審批環節和程序,建立暢通綠色通道,及時高效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省重大項目辦負責落實省領導小組明確的各項任務和要求,牽頭負責省重大項目的統籌推進、綜合協調、調度分析、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省重大項目辦定期對省重大項目的完成投資情況、形象進度情況(包括完成投資、到位資金、開工和竣工時間、形象進度及現場圖片等)進行跟蹤調度,按季度綜合分析進展情況報省領導小組,并通報有關地方和部門。

第十四條 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幫助解決項目推進中的困難問題。

(一)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梳理匯總本地區、本行業項目存在的困難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對國家和省級權限事項應及時報省重大項目辦。

(二)省重大項目辦根據職能分工將有關事項匯總反饋省有關部門,省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加快辦理,并將辦理過程和結果及時反饋。

(三)省重大項目辦應定期調度困難問題解決情況并報省領導小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及時提請省領導小組協調推動。

第十五條 項目所在地政府、省相關部門(單位)作為項目服務推進責任單位,應承擔服務推進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序,積極協助項目單位落實水、電、氣、通信、征地拆遷、外部配套等建設條件,確保項目按計劃開工建設并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省重大項目辦應對省重大項目年度推進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強化評估結果運用。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七條 省重大項目建設應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切實提高資源要素的配置效率。

第十八條 堅持“要素跟著項目走”,在省重大項目符合規劃、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支持保障所需資源要素。積極推薦省重大項目申報列入國家重大項目,爭取國家相關政策支持。

(一)所需用地、用林計劃由省相關主管部門安排保障。所需規劃空間、耕地(林地、公益林)占補平衡等指標,由各地人民政府及各級相關部門積極保障,不足部分可通過市場化交易等方式獲得。

(二)所需用能指標由設區市積極保障,不足部分可通過市場化交易等方式獲得。省級層面可根據全省用能空間實際情況對單位能耗經濟產出效益顯著的項目予以支持。

(三)所需煤炭替代指標由設區市積極保障,對已納入國家規劃的重大布局調整項目,不足部分可由省級層面統籌協調。

(四)所需排污總量指標由項目所在地在采取減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總量指標”中積極保障,不足部分在滿足當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條件下,可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從區外購買。對開工前難以落實所需排污總量指標的,需制定總量平衡方案,明確排污指標來源,經設區市人民政府認可后,允許省重大項目在正式投產前落實。

(五)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省重大項目協調解決融資難題。

(六)鼓勵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省重大項目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專項債券、發行企業債券等。鼓勵引導各類產業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投資省重大項目。

 

第五章 風險防范

 

第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重大項目高質量發展導向,努力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質量效益,不盲目追求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的數量、規模。

第二十條 各地要加強源頭防控,切實規范招商引資政策和行為,嚴格執行財稅、土地、環保、國資監管、知識產權等政策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確保擬落地項目符合本地區發展基礎、承載能力,確保項目真實合規可行。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及平臺公司參與投資產業類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并進行充分科學論證、依法履行決策程序,防止形成債務風險、資產損失。

第二十二條 企業是產業項目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節能等各項要求,依法依規履行各項報建審批手續,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積極配合相關審計或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重視項目建設進度、竣工運行后的績效分析。對各類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依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堅持“早梳理、早發現、早反饋、早處置”,強化風險提示,加強規劃引導、業務指導,及早化解和切實降低重大項目投資風險。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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