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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
財稅〔2018〕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現就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持小(xiao)型微(wei)利(li)企業發(fa)展(zhan),現就(jiu)小(xiao)型微(wei)利(li)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ru)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suo)稱(cheng)小型微利企業(ye)(ye),是指從事國(guo)家(jia)非(fei)限(xian)制(zhi)和禁(jin)止行業(ye)(ye),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ye)(ye):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qi)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wan)元,從業人(ren)數不超過80人(ren),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wan)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nian)度中間開業(ye)或者終止經(jing)營活(huo)動的(de),以其實際經(jing)營期作為一個納稅(shui)年(nian)度確(que)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ri)起廢止(zhi)。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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