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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項目申報

關于印發《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10  瀏覽次數:1064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創新名城建設,更好引導我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升水平。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科技規〔2019〕206號)和《江蘇省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蘇科技規〔2019〕207號)要求,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0551-6530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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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創新名城建設,引導我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根據國家、省有關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結合南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專業化眾創空間是眾創空間向縱深的延伸,聚焦細分產業領域,以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在服務對象、孵化條件和服務內容等方面實現專業化,能夠高效配置和集成各類創新要素實現精準孵化,推動龍頭骨干企業、中小微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創客多方協同創新。

第四條  通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落實我市建設創新名城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打造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五條  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和管理由市科技局和江北新區科技創新局、各區(園區)科技(人才)局(以下簡稱各區科技局)共同負責。市科技局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認定(備案)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區科技局主要負責區域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審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負責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統計監測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較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在南京市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鼓勵對照省級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2/3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孵化合作簽約不少于1家在基金業協會或省級(含副省級)以上發改部門備案的投資機構(包括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等備案機構),并每年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配備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不少于3人,并開展相關輔導活動;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且戶均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00平方米;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戶均可適當放寬到1000平方米;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第七條 申請專業孵化器,除滿足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圍繞我市“4+4+1”主導產業,聚焦集成電路、新能源汽車、醫藥與生命健康、軟件、人工智能、智能電網、軌道交通、智能制造裝備等八大產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

2.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申請認定時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條  申請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運營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南京市內注冊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1年以上,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

3.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 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4.已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于6家);

5.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6.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自主設立面向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額度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或簽約合作不少于1家在基金業協會或省級(或副省級)以上發改部門備案的投資機構(包括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等備案機構),幫助創業團隊和企業解決投融資需求不少于1項;

7.能夠向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信息咨詢、科技中介、金融對接、成果轉化等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專業化眾創空間備案,除滿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圍繞我市“4+4+1”主導產業,以集成電路、新能源汽車、醫藥與生命健康、軟件、人工智能、智能電網、軌道交通、智能制造裝備等八大產業為重點,緊密對接實體經濟,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且該領域內入駐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

2.與1家以上行業龍頭企業開展合作,或與科研院所、高校重點實驗室進行合作,能借助合作主體的科研與制造能力、管理與市場渠道資源,服務于建設主體轉型升級、新業務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有可持續運營機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施分類管理。市科技局重點指導和培育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和發展由所在區科技局指導與培育。符合條件的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區科技局審核同意后推薦,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實地核查,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認定或備案。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納入統計范圍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績效評價、統計監測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服務環境、服務能力、服務成效、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分別建立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次。對評價A(優秀)、B(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市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省級以上孵化器(含大學科技園)原則上參加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的績效評價,對國家評價結果為A(優秀)等次的孵化器(含大學科技園),省級評價結果為A(優秀)、B(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含大學科技園),結合省孵育計劃獎勵標準,再按照市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六條  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和場地面積等認定(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區科技局報告。經所在區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相關資格的建議。

第十七條  對連續2年未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統計數據,或連續2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直接取消其相應資格。

第五章   促進與引導

第十八條   孵化器要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要加快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專業孵化器要著力提升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技術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九條   眾創空間要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建立“創業投資+特色服務”服務體系,要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探索股權退出機制,實現盈利模式的轉變。專業化眾創空間要結合自身所處的行業領域和創新創業資源,打造行業細分領域垂直化創業孵化生態鏈,開拓新的業務領域,研發創新產品,加快創業創新項目和產業融合。

第二十條  各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有條件的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和專業化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高淳區、六合區在主城區建立孵化“飛地”,對注冊在高淳區、六合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實際辦公地址在“飛地”的,經區科技局確認并報市科技局備案后,可作為高淳區、六合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創業團隊和在孵企業。

第二十二條  建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聯盟,引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校創新創業部門、投資機構等自愿加入聯盟。鼓勵聯盟組織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促進資源共享,提升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8日起實施,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寧科規〔2011〕4號)、《南京市眾創空間(新型孵化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寧科〔2015〕2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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