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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加快推進長三角區域統一標準體系建設,經與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擬征集2021年度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要求
申報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無違法失信記錄;能為項目提供必要的組織、人力和經費等保障,確保項目能順利進行;完成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優先。項目牽頭人應從事相應領域的生產、服務、管理或研究工作,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驗,具備一定的標準化基礎知識。
申報標準的提出單位一般為省級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申報項目條件
1. 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屬于立法層面協調解決事項。
2. 與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緊密相關,適宜在長三角區域統一和普遍推廣的成熟技術(含管理、服務等)要求。
3. 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被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計劃。
4. 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其實施不會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以及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5. 標準化對象、目標明確,有相關標準草案。
6. 申報項目能夠在立項后一年內完成標準報批工作。
三、申報范圍和立項重點
(一)申報范圍
1. 交通領域:物流一體化運輸、多式聯運、冷鏈物流、智能網聯汽車等方面。
2. 環境保護領域:碳排放碳中和、環保裝備制造及服務、綠色制造評價、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
3. 文化旅游領域:會展、旅游等方面。
4. 其他領域:其他急需在長三角區域統一的工業、農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領域相關技術要求。
(二)立項重點
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符合《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 年)》、《2021年長三角市場監管一體化建設工作要點》要求,緊密圍繞省(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工作重點,有助于推動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
四、申報要求及相關事項
(一)報送材料要求
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項目申報書》(式樣見附件)、標準草案(按照GB/T 1.1-2020要求編寫)。上報材料需紙質和電子版各一份。
(二)時間進度安排
1.申報階段:2021年5月底前。
2.論證評估階段:2021年7月底前,四地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召開立項論證會,邀請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形成立項項目建議名單。
3.下達計劃階段:四地市場監管部門聯合下達2021年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三)材料報送
申報材料經各省(市)起草單位和提出單位同意并蓋章后,分別報至本省(市)市場監管局。第一起草單位所在省(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收集匯總同一項目的申報材料。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06190,QQ28813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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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書
項目名稱:
提出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填 寫 說 明
1、制定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應當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向本轄區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共同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本申請書。
2、起草單位原則上各省(市)不少于一家,其對應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提出單位。除第一起草單位、提出單位外,其他起草單位、提出單位按上海、江蘇、浙江、安徽順序排列。
3、如實填寫,言簡意賅,相關證明材料應附后。
4、本表用A4紙填報,可按內容自行調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單附在申請書后。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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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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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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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完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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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專業領域 |
□工業 □農業 □服務業 □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節能環保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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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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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有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有 □無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有 □無 (若有,則需詳細填入第六項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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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單位、起草單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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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單位 |
單位名稱 |
(單位名稱1)-(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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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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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市 縣(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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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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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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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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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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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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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提出單位 |
(單位名稱2)-(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單位名稱3)-(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單位名稱4)-(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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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單位 |
單位名稱 |
(單位名稱1)-(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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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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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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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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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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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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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起草單位 |
(單位名稱2)-(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單位名稱3)-(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單位名稱4)-(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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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性(目的意義、可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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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行性(研究基礎和前期研究成果、可操作性、經濟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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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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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關系(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是否存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與相關標準的內容異同,參考和引用標準的標準號和標準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及與之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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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情況簡要說明(包括國內外技術狀況、發展趨勢、擬采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編號及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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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草單位標準化工作基礎(參與標準化活動情況)、項目經費、人才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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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準使用對象和宣貫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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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標準是否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涉及的應詳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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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起草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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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起草人 |
職務/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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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起草單位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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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出單位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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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一式八份,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場監管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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