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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我廳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江蘇省種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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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認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江蘇省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未列入國家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
第四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采取自愿的原則。
第五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主管,具體工作由江蘇省種子管理站承擔。
第六條 申請品種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
申請認定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三)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品種名稱。
(四)已完成品種試驗。
品種試驗由申請者自行組織,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性等進行鑒定。試驗時間不少于2個生產周期,有效試驗點不少于3個,試驗按試驗規范執行,試驗規范另行制定。在生長的關鍵時期,申請者委托學會、協會等行業組織或自行組織3-5名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對試驗質量和品種表現進行評價,形成現場考察鑒定報告。專家應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副處級及以上職務。
第八條 申請品種認定的,應當向省農業農村廳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種認定申請表;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系譜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標準圖片;
(三)品種試驗報告,包括各周期、各試驗點試驗報告和匯總結果;
(四)抗性鑒定報告;
(五)品質檢測報告;
(六)DUS測試報告或品種權證書;
(七)轉基因安全證書或非轉基因承諾書;
(八)品種現場考察鑒定報告;
(九)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及無品種權爭議承諾書。
抗性鑒定報告和品質檢測報告在品種描述涉及抗性、品質時須提供。抗性鑒定報告、品質檢測報告、DUS測試報告由有能力的單位出具。
第九條 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申請材料,在收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申請者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條 省種子管理站組織專家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審核通過的品種,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業農村廳公告,并頒發認定證書。
認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十一條 未通過認定的品種,省農業農村廳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申請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申請復審。
第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品種應在認定公告發布之后30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指定機構提交標準樣品。
第十三條 對已認定品種,存在申請文件、標準樣品不實、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等情形時,由省農業農村廳撤銷認定并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品種認定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品種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認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 品種申請、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與個人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數據可追溯。品種申請、試驗、測試、鑒定機構偽造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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