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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我廳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江蘇省種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擴區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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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擴區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種子條例》,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適宜生態區域外,經試驗、試種可行的,可以申請擴大適宜種植的區域(以下簡稱“擴區”)。為了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擴區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品種擴區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者應當為原品種審定申請者。
第三條 申請擴區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本省或國家審定2年及以上,國家審定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應包含我省;
(二)已完成擬擴大種植區域1個生長周期及以上多點品種比較試驗;
(三)獲得育種者的書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 申請品種擴區的,應當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擴區申請書;
(二)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品種、承擔單位及試驗匯總結果(包含各試驗點數據);
(三)審定證書和審定公告復印件;
(四)育種者和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書;
(五)品種擴區試驗實施方案。
申請受理時間:小麥品種為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種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第五條 申請者應根據試驗、試種的結果,確定好品種擴大適宜種植的區域,每個品種擴區申請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第六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4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同意申請者安排品種擴區試驗,試驗納入省品種試驗統一管理。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七條 通過審定在本省推廣5年及以上的品種,申請者應當在擬擴種植的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試驗和抗性鑒定;通過審定在本省推廣5年以下的品種,申請者應當在擬擴種植的區域開展不少于2年的適應性試驗和抗性鑒定。
適應性試驗由申請者自行組織。
適應性試驗的點數、面積、對照品種、試驗設置等應當參照擬擴種植區域省同類型作物品種生產試驗要求,試驗點須合理分布于擬擴相應區域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擬擴種植的區域僅涉及1個設區市的,適應性試驗試驗點布局合理,且不少于3個。
品種抗性鑒定項目與省同類型作物品種區域試驗檢測項目相同,具體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測試機構承擔。
申請者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完成擴區試驗程序后,申請者在2月底和9月底前將以下材料提交至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一)品種擴區審定申請表;
(二)品種適應性試驗結果。包括試驗匯總結果(包含各試驗點數據),每個試驗點的試驗結果(試驗單位蓋章);
(三)品種抗性鑒定報告;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
第九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提交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條 初審通過的擴區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驗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省級農業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后,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主任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品種,通過擴區審定。
第十二條 擴區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農業農村廳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農村部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編號、頒發證書,省農業農村廳公告。
第十三條 通過擴區審定的國家審定品種,申請者應當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供標準樣品,交省農業農村廳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四條 擴區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五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擴區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造假行為的,終止該品種擴區程序,不再受理其擴區申請。
第十六條 品種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與個人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品種測試、試驗、鑒定機構偽造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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